武契奇怒斥西方欲在塞尔维亚发动“颜色革命”
巴黎行政法院判决政府必须在2022年底之前采取措施以修复、预防、终结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害,也创造了一个先例,让公民可以据此监督政府是否完成了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承诺。
为此,本文提出区分审查强度进行抵触判断的观点,以期能进一步明确抵触标准的规范内涵,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
其四,行政机关在规定制定中应当尽可能对公众所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实质性回应,考虑潜在的替代性方案,并就方案的最终选择作出说明。[43]参见刘权:《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第145页。如前所述,我国早期司法实践中已经体现出了间接抵触审查的要素,而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部分案件裁判说理更加深入,并体现出对以下问题的关注:首先,一些法院开始将比例原则引入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此,我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问题上作出了新的规定,复议机关有权通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当面说明理由,这一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中等抵触标准在折衷的意义上,法院除对直接抵触情形进行审查之外,应当也在一定程度上关注规范性文件的间接抵触问题。
[14]参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7行终6号行政判决书。[36]这种审查强度的划分也影响到了欧盟法院对比例原则的适用。司法机关存在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为人民提供对立法者和政府的决策提出异议的机会。
挪威的司法机构也并未接受使用法律和司法手段应对气候变化的想法。(25)《挪威王国宪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有利于健康的环境,并有权享有生产力和多样性得到维护的自然环境。除了政府权力分立制衡的理论界限之外,借助司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另一个尴尬之处在于司法机关无法动用官僚系统、警察甚至军队去落实更积极的气候变化应对措施。此外,《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均未设定强制的减排目标,国家在气候变化应对方面的不作为很难构成对既存条约义务或一般国际法的违反。
自私但是理性而平等的个人可能出于自己的利益而以他所能支配的财产经营自己的生活。(88)国际能源署最新发布的2021年度能源评论显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反弹了将近5%,几乎接近2018-2019年的峰值。
无论如何,权利进路并不是气候变化诉讼唯一可行的策略,更不必然就是最优的选择。所以当政府不作为会导致死亡、预期寿命缩短、财产权损失、食物资源减少、生态系统显著改变时,应当视作对正当程序的违反。(52)原告往往要求象征性的赔偿金额(如1欧元)和更为有成效的减排手段。然而,随着两个大型发电站关闭、通过可再生能源代替煤炭发电等一系列措施取得成效,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大幅降低了电力和交通部门的排放量,按照荷兰政府的初步测算,2020年的碳排放量可能最终会为1990年排放量的73%—76%。
(11)除了这些已经裁决的案件之外,还有大量采取了人权进路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之中。(85)按照福格特(Christina Voigt)的说法,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挪威法文化往往限制对议会决定的司法审查。显而易见的是,现在处于幼年时期的人可能会发现,他们生命的大部分时间都处于气候灾难的威胁中。然而,对于特定人权法文化的依赖是一把双刃剑。
⑥2015年通过的《巴黎协定》在序言中加入了关于气候变化与人权关系的表达:各缔约方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时,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它们各自对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徙者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弱势人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等的义务。世界上碳排放最多的100家企业贡献了19世纪以后超过70%的工业温室气体排放。
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路径引导下生成了一种通过计划进行治理的模式。(21)这种观点虽然有道理,却忽视了当前气候变化诉讼实践中的策略性诉讼特征——原告追求的并不是赔偿或具体案件的解决,而是更大范围的社会和政策变革。
目前的气候变化诉讼显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聚焦个案纠纷、确定权利义务的诉讼,原告希望法庭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改变现有规范的含义并推动广泛的社会、政策变革。于是从1874年的《德国民法典》草案开始,历经《明治八年太政官布告第百三号》《大清民律草案》等文本的尝试,《瑞士民法典》终于以其第1条确定了法官对法律续造之条件与方法:如果制定法和习惯法均无可以适用的规范,法官应依据他作为立法者所规定的规范裁判之。(97)Victoria Adelmant,Philip Alston Matthew Blainey,Human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One Step Forward,Two Steps Backwards in the Irish Supreme Court,13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Practice 1,10(2021).(98)See Roger Cotterrell,Comparative Law and Legal Culture,in Mathias Reimann Reinhard Zimmermann 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99)See Jacqueline Peel Jolene Lin,Transnational Climate Litigation:The Contribution of the Global South,113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679,679-726(2019).(100)Christopher D.Stone,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Toward Legal Rights for Natural Objects,45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450,488(1972).(101)Ibid.,p.488-489.(102)R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p.xi.(103)See ibid.,p.192.(104)Jacqueline Peel Hari M.Osofsky,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16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21,30(2020).(105)Victoria Adelmant,Philip Alston Matthew Blainey,Human Rights and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One Step Forward Two Steps Backwards in the Irish Supreme Court,13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Practice 1,9(2021).(106)黄金荣:《论美国的人权文化相对主义》,载《人权研究》2021年第4期,第55页。(40)类似的裁判观点也出现在比利时。在确定人权侵犯的受害者方面,代际正义的问题在现有案件中表现得较为明显。⑤近年来,关于气候变化与人权之间关联的讨论逐渐成为主流。
(69)正如气候正在急速变化,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也在急速变化,其中一个表现就是人们开始认识到大型政治和商业组织必须积极作为方能让地球不至于变得不可居住。法律原则或许在法律文本中明确规定,或许仅仅隐含地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存在,既包括了宪法性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也包括了成文或不成文的人权与基本权利承诺。
这种策略最著名的成功案例是哥伦比亚的未来世代案(Demanda Generaciones Futuras v.Minambiente)。从现有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对权利和责任的论证中可以看出原告探索人权法新边界的尝试。
为了证明享有稳定的气候系统是一项宪法权利,原告分别诉诸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第9修正案和第14修正案。(107)一个特定管辖区的视角决定了气候变化问题的框架、决策权的分配和政策目标的设定。
如德国宪法法院虽然认为应该采取更积极的减排政策,但并未支持原告提出的在2030年以前降低排放量至1990年标准之30%的具体数据,而是要求立法机关在2022年底之前进一步具体规定2030年后的减排目标。另一方面,气候变化诉讼的人权转型的成功经验可能最终局限在非常狭窄的地理范围之内,具体而言就是西欧和南美少数国家。毕竟,并不是所有的法文化都把权利理解为诉讼中的王牌。(77)Tribunal administratifde Paris,3 février 2021,req.n° 1904967,1904968,1904972,1904976/4-1,paras.29-31.(78)See Annalisa Savaresi Juan Auz,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and Human Rights:Pushing the Boundaries,9 Climate Law 244,244-262(2019).(79)See R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p.82.(80)See Geetanjali Ganguly,Joana Setzer Veerle Heyvaert,If at First You Don't Succeed:Suing Corporations for Climate Change,38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841,841-868(2018).(81)See Jorge Viiuales,The Organisation of the Anthropocene:In Our Hands?,Brill,2018,p.3。
⑧最早的尝试出现在巴基斯坦,一位年轻农民主张巴基斯坦政府消极应对气候变化,侵犯了他享有的基本生命权和尊严权。最近的典型例证当属巴黎行政法院在世纪诉讼中的判决。
(63)相比之下,乌尔汉达基金会案的判决不仅仅把《荷兰民法典》适用于国家行为,更重要的是创造了国家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法律义务。Conseil d'tat,6ème-5ème chambres réunies,1er juillet 2021,n° 427301,Publié au recueil Lebon.(40)参见段沁:《跨世代的自由保证》,载舒国滢主编:《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第8卷第1辑,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320—327页。
(109)2007年编制的中国第一个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将保障经济发展作为其指导方针之一。(97)与此同时,当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已经独立到了根本无法影响政府决策和政策落实的时候,法院如何判决可能就真的会被边缘化到无足轻重的地位。
(46)此外,菲律宾人权委员会从2015年开始调查化石燃料公司造成的气候变化责任,研究高碳排企业是否侵犯了菲律宾人民的权利。诉诸原则的法律论证可以帮助法官说明,为什么把为了填补漏洞而创造出的法律规则回溯性地适用到此前发生的生产经营行为更有利于保护特定的个人或集体权利。(103)所以当一个社会的法官、律师、立法者乃至一般公民都认为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可以让经济发展和商业利益让步时,在气候变化和人权损害之间建立联系就可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并通过司法实现变迁。诚然,2018年的改革将正在准备气候法草案的应对气候变化司从发改委迁至生态环境部,并将负责起草能源法的国家能源局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
荷兰法院在乌尔汉达基金会案中判决被告有责任采取更积极的减排政策,并明确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要求政府在2020年底把温室气体排放量降到1990年水平的75%以下。(83)参见朱明哲:《司法如何参与气候治理——比较法视角下的观察》,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7期,第18—33页。
地区法院的法官艾肯(Ann Aiken)承认原告对稳定的气候系统享有宪法权利,因为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权利包括了第9修正案所保护的那些宪法并未列举但是根植于国家的历史和传统或对自由有序社会至关重要的权利。正如拉合尔高等法院在阿什加尔·莱加里案判决中所说,当人民要求司法机关捍卫种种宪法权利时,法院可以也必须审查政府是否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采取了应有的行动。
欧洲国家倾向于将其理解为环境问题,美国倾向于从经济角度来看待它,许多发展中国家则将气候政治理解为更大的历史和经济不公正模式的一部分。荷兰最高法院认为灾难性气候变化威胁到了《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所保护的生命权和第8条所保护的私生活安宁权,解释《荷兰民法典》第6章第162条第2款中的注意义务时必须加以考虑。